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2005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到莒县**镇***村穆某某家敲门未果,后从穆某某家西墙爬入天井,在发现堂屋门锁闭后,又强行打开堂屋门上的窗户,从窗户爬入堂屋进入室内,并敲穆某某卧室门,导致穆某某受到惊吓,遂打电话求助其妯娌尹某某。被告人单某某再听到穆某某打电话叫人,后又原路返回离开穆某某家。
2019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到莒县公安局峤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穆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未经许可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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