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9年7月25日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9072506733707271969********,汉族,山东高密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梨园居委会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梨园居委会。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邱朋、韩伟等二十余人,在其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高密市**街道梨园居委会家中,利用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洪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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