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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单位广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675197884J,单位地址:蕉岭县**镇**山下(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蕉岭县**镇**路**大厦**房,现任广东**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单位蕉岭县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35038958T,单位地址:蕉岭县**镇**村(中控化验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王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区**路**号,现任蕉岭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58********,汉族,高中文化,梅州市蕉岭县**集团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大道**号**园**栋**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被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5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时任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代主任的林某某,看中位于广州市**区8**公馆**栋**房、**房,由其自己出资购买3002房,同时要求被告人钟某某出资为其购买**房。钟某某从其公司财务人员徐某账户支付购房款和税费共计人民币4734683元,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名下。后林某某将两套房打通整体装修,由其子邓某某居住。2013年,依照钟某某的意愿,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施加压力,最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钟某某等债权人与王某某之间的广东油坑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油坑建材)破产重组案由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使得钟某某收购了王某谋公司持有的**建材全部股权,实现对**建材的控股权,既避免了**建材的破产,且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建材及钟某某为此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至此,钟某某认为送房子给林某某是值得的。

2、2008年,被告人钟某某了使蕉岭县**水泥有限公司新增的水泥生产线能够顺利通过环保审批,请求时任中共蕉岭县委书记周某某出面协调,在周某某的帮忙和关照下,该项目的环评得以顺利通过。为感谢周某某的帮助,钟某某借赌球的机会,两次共贿送周某某人民币95000元,并替周某某偿还了人民币100000元的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油坑建材有限公司、蕉岭县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志标

2019年1月2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978888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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