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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云南省巍山县,住云南省巍山县庙街镇**村**号。2019年11月0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9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宁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巍山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1.39mg/100ml血。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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