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住云南省巍山县**镇**房**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巍山县南诏镇文献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执勤点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7.13mg/100ml血。刘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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