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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5********,汉族,本科文化,农民,陕西省子长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镇**村**委**号,现住:靖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靖边县南环路与芦河路十字路,与前方同向行驶**驾驶的陕K****2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检测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6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媛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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