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卓某甲,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潜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潜江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卓某甲在潜江市**镇**路**号其住宅内,容留卖淫女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七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7月5日19时许,潜江市公安局对**路容留卖淫窝点集中整治,抓获被告人卓某甲及其容留的三名卖淫女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鲁某某、卓某乙、黄某乙、关某某、肖某某、李某丙、罗某某、孔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4.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长:周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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