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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卓某甲,曾用名卓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卓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卓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卓某甲酒后驾驶苏CP****号小型轿车,沿丰县城区书院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中阳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卓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1.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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