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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29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三亚市**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捕前住三亚市**街**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卓某某从三亚市**KTV下班后走到**路边电动车停车位处准备骑电动车回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小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96元)没有拔车钥匙,卓某某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到三亚市商品街**巷**旅租门前停放。

被告人卓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缴获被盗的小牛电动车。破案后,该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小牛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产品售后服务卡、发票、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3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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