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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华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华某某于2020年4月,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北潘某某的工地,盗窃潘某某放在该工地的铁管及三角铁、镀锌铁板横梁、胎子板。经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46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

被告人华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取得潘某某谅解。

被告人华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经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良洲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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