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790号
被告人华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时20分,被告人华某某醉酒驾驶粤S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环城路桥底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3.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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