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镇**村**号,现住**镇**路**弄**幢**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华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1时32分许,被告人华某某驾驶牌号为沪******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区**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向西左转弯过程中,适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沿**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该路口,货车正面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致被害人吴某某颅脑损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自身车损人民币1,069元,被害人车损人民币345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人华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作出部分赔偿。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华某某驾驶机动车遇绿灯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被害人电动自行车先行造成事故,承当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及道路监控视频,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5.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上海市浦东医院死亡小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为沪******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事发时的速度;沪******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与被鉴定的未悬挂号牌绿源牌电驱动两轮车的碰撞点;轻型普通货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规定。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本案的车损情况。
8.被告人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详细信息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华某某驾驶机动车资格及驾驶车辆信息。
9.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华某某到案的情况。
10.被害人吴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仁寿县方家镇红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吴某某家庭情况证明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被告人华某某的身份信息。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华某某无醉酒驾驶的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华某某向被害人家属作出部分赔偿。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华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月强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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