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387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于2019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7530323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戊,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黄某甲、梁某甲、甘某甲、刘某甲、黄某乙、刘某乙、梁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余某甲、黎某某、朱某某、刘某丁、刘某丙、邝某某、陈某某、刘某戊、林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范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3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何某甲(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黄某甲、区某某、梁某甲成为香港六合彩网站的代理,利用亲友、熟人等关系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发展了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乙、刘某乙为下家;被告人区某某发展了被告人甘某甲、刘某甲为下家;被告人梁某甲发展了被告人杨某甲、邝某某为下家。被告人梁某乙发展了被告人余某甲、黄某丁、黎某某、朱某某、刘某丁、刘某丙成为下家;被告人杨某甲发展了杨某乙、曾某某、吴某某、范某某成为下家;被告人邝某某发展了陈某某、刘某戊、林某某、罗某某成为下家。各人具体涉案情况如下:
被告人区某某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27050注,下注金额1331494元,其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刘某甲、甘某甲等人结算赌资。
被告人黄某甲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14460注,下注金额824696元,其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梁某乙、黄某乙等人结算赌资。
被告人梁某甲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9456注,下注金额992379元,其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邝某某、杨某甲等人结算赌资。
被告人梁某乙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9384注,下注金额674099元,其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结算赌资。
被告人杨某甲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3335注,下注金额449936元,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
被告人邝某某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2718注,下注金额356898元,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
被告人黄某乙、刘某乙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5076注,下注金额150597元。
被告人甘某甲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641注,下注金额125930元。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3652注,下注金额82403元。
被告人余某甲、黄某丁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2791注,下注金额96822元。
被告人黎某某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239注,下注金额34625元,其于2019年1月15日前共微信转账赌资8740元给梁某乙;2018年1月至7月,共计收到赌客叶某某微信转账赌资27850元;2019年3月21日接受投注10485元,并于当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4700元。
被告人朱某某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3985注,下注金额32272元,朱某某自2018年以来至案发,共计向梁某乙转账赌资39449元。
被告人刘某丁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使用lg22账号下注118注,下注金额212700元,使用lg36账号下注533注,下注金额148491元。
被告人刘某丙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1048注,下注金额124984元。
被告人黄某丙从2017年3月开始协助梁某乙在六合彩网站操作,包括为新赌客开账号、设置信用额度、解决赌客无法登录网站的问题等,并收到梁某乙给的好处费2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戊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733注,下注金额141962元。
被告人林某某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569注,下注金额11741元。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15日之前,林某某共计向邝某某微信转账赌资50012元。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1046注,下注金额61229元。
被告人杨某乙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255注,下注金额72357元。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8年5月开始接受六合彩投注,其将部分投注在网站下注,至2019年1月15日前,曾某某共计向杨某甲转账赌资16720元,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其在六合彩网站下注72注,下注金额30820元,至被抓获累计接受20人以上投注。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8年10月开始使用杨某甲提供的账号U-CPPP129、账号ccc239在不同的六合彩网站下注,至2019年3月,其共计向杨某甲转账赌资144760元,至被抓获累计接受20人以上投注。
被告人范某某自2019年1月15日至3月21日,在六合彩网站下注485注,下注金额63472元。
2019年3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抓获上述二十五名被告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乙将同案人何某甲约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区某某等二十五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黄某甲、梁某甲、甘某甲、刘某甲、黄某乙、刘某乙、梁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余某甲、黎某某、朱某某、刘某丁、刘某丙、邝某某、陈某某、刘某戊、林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范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黄某甲、梁某甲、甘某甲、刘某甲、黄某乙、刘某乙、黄某丁、余某甲、黎某某、朱某某、刘某丁、刘某丙、邝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刘某戊、范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27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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