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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甲、于某甲等19人寻衅滋事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蒙古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53********,农民,捕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5月0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6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包某乙,男,蒙古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69********,农民,捕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8月0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甲,男,蒙古族,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56********,农民,捕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5月0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6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赔偿被害人损失,经前郭县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09月0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甲,男,蒙古族,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47********,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定罪不捕,于2020年08月0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83********,农民,捕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5月0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6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赔偿被害人损失,经前郭县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09月0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于某乙,男,蒙古族,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56********,农民,捕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排**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8月0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赔偿被害人损失,经前郭县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09月0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甲,女,蒙古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59********,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丙,女,蒙古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72********,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丁,女,蒙古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71********,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蒙古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85********,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蒙古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66********,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男,蒙古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65********,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蒙古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69********,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蒙古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60********,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7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79********,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5月0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定罪不捕,于2020年06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81977********,初中文化,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6月0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蒙古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79********,大专文化,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5月0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蒙古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11970********,初中文化,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5月0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蒙古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21989********,小学文化,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乡**街**街**,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05月0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2日以被告人包某甲、于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至5月4日,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于某甲、某某甲、焦某某、于某乙、马某甲、包某丙、包某丁、薛某某、唐某某、某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吴某乙、赵某某伙同高某某、包某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数十名杨家围子屯村民在查干花林场乌兰敖都林区1林班98小班林地内造林过程中,对查干花林场造林工作进行阻挠、拔苗破坏,致使查干花林场损失78220元。损毁树苗后又将查干花林场乌兰敖都林区对外承包给某某丙35.6公顷(损失110680元)、王某甲44公顷(损失127700元)的已施完肥准备种花生的耕地强行翻耙、分种到各户,致使二人损失合计238380元。造成全部损失共计316600元。被告人包某甲、于某甲、焦某某、徐某某、某某甲、于某乙、包某乙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马某甲、包某丙、包某丁、薛某某、唐某某、某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吴某乙、赵某某到前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 证人王某乙、吴某丙、林某某、马某乙、梁某某、某某丁、谭某某、某某戊、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孙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丙、某某己、刘某某、沈某某证言;

(三) 被告人包某甲、于某甲、某某甲、包某乙、焦某某、于某乙、马某甲、包某丙、包某丁、薛某某、唐某某、某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吴某乙、赵某某供述;

(四) 被害人王某甲、某某丙陈述;

(五)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于某甲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于某甲、某某甲、焦某某、于某乙、马某甲、包某丙、包某丁、薛某某、唐某某、某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吴某乙、赵某某多次组织对造林工作进行阻挠、拔苗破坏及强行占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某某甲、焦某某、于某乙、马某甲、包某丙、包某丁、薛某某、唐某某、某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吴某乙、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包某甲、包某乙、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于某甲、焦某某、于某乙、某某甲、马某甲、包某丙、包某丁、薛某某、唐某某、某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吴某乙、赵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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