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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3********,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家属**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某与白某某等人在音德尔镇绿岛小夜曲歌厅唱歌时因跳舞一事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张某某等人走出歌厅时与白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推搡在一起。被告人包某某听见有人骂自己,便从歌厅卡座的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向张某某方向扔过去,打伤刘某某面部。经扎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1日,包某某亲属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某5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6.案发现场录像、现场平面图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家属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2482****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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