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赌六合彩产生赌债3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0月23日中午12时许,包某某以无钱治病为由到黄田镇水井街36号黄某某家中提前叫黄某某还钱,黄某某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包某某进黄某某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对黄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接着包某某拿手中的菜刀朝黄某某的右面部砍了一刀,致使黄某某右面部、右耳垂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疾病证明书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华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
2. 刑事侦查卷宗壹册、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叁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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