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劳**,女,回族,1974年07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41974********,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号*号楼***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商城*号楼*单元*楼西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03月0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0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7日劳**通过惠民公司介绍向詹**借款25万元,用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00147030号房产做抵押,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利息1.2分,到期后詹**多次催要其拒不偿还,后詹**将其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查封了该房产,法院作出(2016)豫140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生效以后劳**拒不履行义务,后进入强制执行环节,依法向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2017年6月25日在劳**家张贴了搬迁公告,责令劳**及该房产的使用人在2017年7月7日之前迁出该房屋,至今劳**及该房产的使用人拒不搬迁,劳**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劳**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7703707137
2、侦查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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