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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加某某交通肇事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加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4211988********,藏族,文化程度:半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西藏那曲市,户籍地:西藏那曲市那曲县**乡,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乡**苑,无犯罪前科,于2020年10月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8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加某某驾驶藏ER****号车,搭乘克某某、才某某、央某某、卓某某四人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堆龙德庆区**乡3857Km+500m处时,与沿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丁某某驾驶的藏BD****号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藏ER****号乘车人克某某受伤,经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同年09月08日18时42分死亡。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丁某某及乘车人克某某、才某某、央某某、卓某某不负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加某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加某某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被害人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加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加某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亲属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加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桑多吉

检察官助理:黄洁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乡**苑,联系方式1351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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