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利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4********,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利某甲伙同利某乙、“神偷”(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8月26日凌晨3时42分许,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对面基二巷2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黑色福莱特牌FLT200-9X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38元),后逃离现场。
2、被告人利某甲伙同利某乙、“神偷”于2019年9月14日凌晨5时57分许,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锦绣新天地一楼尚品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一辆黑白色宝雕牌BD150-25B型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21元),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利某甲伙同利某丙、利某乙(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门前,盗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白色国威牌GW150-3F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33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购物票据、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物价格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提讯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利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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