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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鹏飞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鹏飞,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村**组**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鹏飞在双某某大汉步行街**网咖137号机位,趁被害人伍某某上网睡着的情况下,将伍某某正在充电的一台黑色苹果X手机偷走。2020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刘鹏飞在双某某金百汇地下街欢乐多游戏厅,趁被害人唐某某在玩跳舞机的时候,把唐某某的一台vivo手机偷走。经鉴定,两台被盗手机价值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刘鹏飞处提取的其盗窃的被害人唐某某的VIVO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2017年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手机领条;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刘鹏飞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邵阳市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鹏飞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鹏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鹏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检察官助理:徐丽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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