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刘青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青龙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0月9日释放。被告人刘青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青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2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9日、9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刘青龙先假扮女性经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在各微信群内发布介绍"商务伴游"等业务,在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再假扮富商与被害人见面,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刘青龙一人分饰多角用其掌控的支付宝账号,以介绍费、解冻信用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2019年1月至2 月间,被告人刘青龙先后与6人见面,诈骗其中4人人民币共计60418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 年1 月12 日至1月21日,被告人刘青龙使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0 元。
二、2019 年1 月25 日,被告人刘青龙使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沙某某人民币3000元。
三、2019 年1 月27 日,被告人刘青龙使用上述方式,在本市秦淮区三元巷桔子水晶酒店内,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00 元。
四、2019年2 月12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刘青龙使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共计42418 元。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刘青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青龙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青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青龙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