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绵阳市涪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曾因吸毒,2013年8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曾因犯放火罪,2005年4月29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月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7月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平政一巷,采用撬窗、翻窗的方式进入有缘城茶楼,再通过撬开茶楼厨房门,进入茶楼隔壁的好运烟酒店,在任某某(女,33岁,本案被害人)、张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经营的好运烟酒店盗走各品牌香烟若干条及红酒1瓶,被告人刘某将其中43条香烟、红酒1瓶带走,将其中一袋香烟丢弃在有缘城茶楼一卡座处。后被告人刘某将窃得的部分香烟及红酒用于自己吃喝,部分香烟销赃获款3000元左右,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住处查获价值人民币4626元的被盗香烟10条零5包,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吸毒检测、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
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鸿燕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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