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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罗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文盲,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通海县,家住云南省通海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8月1日因吸毒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在通海县**街道**路**附近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王某某、施某某吸食,并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国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涉案手机1部、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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