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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5********,汉族,大学本科,**银行启东市支行信贷员,住江苏省启东市**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1****号小型轿车,从启东市**镇**路家中出发至来鹤路。当晚22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上述轿车在鹤城路二胖窗帘店门前路段时,与停放于该地成某某的苏FK****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返回家中,后被启东市公安局吕四中队追查到被告人刘某某的肇事车辆。被告人刘某某接到交警电话后,企图让其母亲江某某代为顶包,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被交警带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mg/100ml。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FK****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价值为人民币4108元。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苏F1****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 证人蔡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婕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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