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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88********,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学院**,现住河南省濮阳市龙华区**路**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904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河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厂**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1月10日至12月5日、2019年1月20日至2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0月27日至11月9日、2019年1月6日至1月20日、2019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间,伙同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中心**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等项目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返利,与齐某某等多名投资人签订《**》等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共计吸收500余人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报案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

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4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申某某于2018年7月1日在鹤壁东站候车厅安检区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鹤壁东站派出所查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元,现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车辆质押协议、工商登记材料、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无;6.辨认笔录:辨认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19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九十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随案移送扣押钱款:移送被告人刘某某退赔款人民币十万元;李某某退赔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尹某某退赔款人民币十万元;张某某退赔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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