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4051980********,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村*楼散户)。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高某某毒品海洛因,重约0.8克。
2、第二天上午,被告人刘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高某某毒品海洛因,重约0.8克。
3、2020年7月2日下午,吸毒人员赵某通过高某某联系刘某购买海洛因,被告人刘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以1200元的价卖给赵某毒品海洛因,重约1克。
4、2020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里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顾某毒品海洛因,重约0.6克,顾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900元。
2020年8月24日,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民警在淮南市八公山**小区**号楼*单元***室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当场从该房屋客厅茶几上搜查出一小包毒品冰毒,重0.28克。2020年9月1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处搜查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起、重约3.2克,毒品冰毒0.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高某某、顾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起,重约3.2克、毒品冰毒0.2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的,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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