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财喜界山场放置大捕兽夹,5月下旬猎捕野猪1头,以1800元卖给了罗某某。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胜漕湾山脚的荒地放置小捕兽夹,猎捕竹鼠2只。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胜漕湾山场里头冲自家菜土边,使用锄头捣毁巢穴的方式猎捕小竹鼠1只,后又在该处放置捕兽夹猎捕到竹鼠1只。
2020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屋场界山场找到一窝寒鸡蛋7只,刘某甲将该7只寒鸡蛋用母鸡孵出7只小寒鸡,其中1只小寒鸡飞走,其余6只寒鸡用大铁笼关着喂养。
经鉴定,上述竹鼠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花白竹鼠;活体寒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幼体,总价值为17400元(白鹇:2500元/只,花白竹鼠:800元/只)。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2.证人陶某某、刘某乙、何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如果社区矫正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求明
检察官助理:陈迎春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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