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到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寻找其情人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先是通过翻窗进入****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李某甲的家,从厨房内拿把菜刀后从房门离开,后又手持菜刀翻窗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余某某家,在该室的衣柜翻动之后从房门出去。后刘某甲用菜刀撬开**室高某甲家窗户,翻窗进入房内,高某甲女儿见状大声呼救,高某甲与丈夫高某乙上前将刘某甲按倒并报警。民警出警后当场将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李某乙、高某甲、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吸毒人员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持刀、连续翻窗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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