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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逃税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67********,潍坊市奎文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潍坊市奎文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逃税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同潍坊昌大建设集团结算沙子、石子等货款期间,提供虚假发票3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9027958.65元。后经税务部门稽查,刘某甲欠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36736.66元。2018年3月23日,税务部门向刘某甲送达《催告书》,但其至今未缴纳所欠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涉税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材料、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关于刘某甲涉嫌逃税罪案件的调查报告、送达回证、催告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执行财产清册、送达回证、刘某甲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审理纪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二份、奎文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付款明细、付款凭证、转账支票存根、承兑汇票、刘某甲建行流水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孙某某、刘某丙、王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至500000元,若能积极补缴税款,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王帅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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