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西南检公诉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街**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栋**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栋**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某某、金志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9日、自2018年2月28日至3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4月30日至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乙到二人租住的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栋**楼**号房间取毒品,并运输至贵州省兴义市贩卖,当日刘某乙取得毒品后邀约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代驾,后二人乘坐云A****2号轿车前往兴义市。7月26日3时许,途经汕昆高速公路兴义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车辆副驾驶后座及后座脚踏处查获用“adidas”字样的双肩包、印有“火边子牛肉”的手提纸盒包装的海洛因17.63克、甲基苯丙胺461.75克。当日在刘某乙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在刘某甲租房处的电梯门口抓获刘某甲,并从刘某甲身上及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海洛因202.24克,甲基苯丙胺95.19克。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4.85%、38.92%、54.84%、58.67%、55.91%;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7.47%、17.95%、63.54%、66.44%、62.97%、63.98%、17.45%、61.24%、60.29%、55.16%、57.16%、63.89%、18.10%、17.87%、18.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证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等;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黔西南)公(司)鉴(理化)[2017]289号检验意见书等;5.证人证言:徐某某、刁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刘某乙、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勇
2018年5月8日
附:(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路*号**栋**室,电话1821355****。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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