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3********,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巷村**号。2019年3月6日因吸毒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及秦某某(已死亡)系朋友关系,刘某甲帮助秦某某贩卖毒品,作为报酬,秦某某免费提供毒品供刘某甲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1日23时许,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甲1000元。刘某甲将1000元转给秦某某,并从秦某某处拿到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后在合肥市瑶海区浙皖汇附近将毒品贩卖给王某某。
2、2020年4月28日23时许,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甲1300元。刘某甲从秦某某处拿到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在合肥市瑶海区浙皖汇附近将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当日秦某某使用刘某甲的手机将1300元用于赌博。
2020年5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5.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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