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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村,现住昌黎县****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昌黎县**镇**村以给别人看“仙儿”、立堂口的名义,诈骗刘某乙、朱某某、刘某丙、路某某、李某某人民币共计437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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