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镇**庄**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不参加考试即可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共计2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乙等4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19年1211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