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号**座**单元。2016年2月1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底,被告人刘某甲伪造“甘肃**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甲的私人印章后,伪造授权委托书,以甘肃**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其弟刘某乙的名义与中铁**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揽了马鞍子隧道工程,并由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妻游某乙具体负责施工。后于2010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又伙同游某乙(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供货方为李某某的《砂石料采购合同》,从陕西省吴起县国家税务局开具出发票代码为161000961301,发票号码分别为01746702、01746703的普通发票2张,票面金额合计901.4万元。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是虚假发票的情况下,购买发票代码为261001000331,发票号码分别为00226656、00226735、00226857的虚假发票3份,并提供给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结算资金,票面金额合计385.07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印章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发票信息、银行进账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游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公司印章、虚开发票且情节严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19年3月25日
附:
1. 案卷15宗;起诉书8份。
2. 证人名单1份;
3. 被告人刘某甲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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