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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5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嵩宜居委会**街**巷**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陈某甲、袁某某、晏某甲、许某某、曹某甲、李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利用“华夏传承”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随后,陈某甲等人找到广东华厦酒业有限公司代理商唐某甲(另案处理),最初商定以三级分销的模式合作销售白酒,并经过唐某甲介绍认识了广东华厦酒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另案处理),最终将“华夏传承”传销组织办公地点设在本市桥头镇华厦山庄。同年11月,在姜某乙(另案处理)的沟通协调下,李某甲与陈某甲等人(另案处理)达成合作意向,由李某甲继续提供华厦山庄作为该传销组织场地,捆绑销售白酒给传销组织会员,并利用李某甲身份和背景对外推广该传销模式,以拉拢更多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达成上述意向后,李某甲为更好掌控该传销组织,指派姜某乙进入该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工作,并雇佣葛某某(另案处理)为传销组织开发“华夏传承”手机APP软件和负责维护。

陈某甲、姜某乙、袁某某、晏某甲、许某某、蔺某某等人为进一步对外宣传、推广该传销组织,拉拢更多人员入会,于2017年1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华厦传承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创投”,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陈某甲个人独资),由“华厦创投”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来运营该传销项目。“华厦创投”公司实际决策者为李某甲,具体参与分红的“股东”有陈某甲、晏某甲、姜某乙、袁某某、许某某、蔺某某、王某甲(按获利4%分红),公司下设运营部、企划部、市场部、财务后勤部、商学院、慈善部、宣传部、技术部及七大传销团队(分别是众赢系统、馨云系统、聚缘系统、奇迹系统、大和系统、融合系统、明道系统)。

公司的构架是:运营部由姜某乙任总监、晏某甲和许某某任副总监,负责公司的运营情况及协助各地传销团队领导人接待会员来华厦山庄等处参观考察;企划部由曹某乙(另案处理)任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宣传文案工作;市场部由陈某乙(另案处理)任总监,主要负责接待会员,并负责向会员讲解“华夏传承”的投资收益模式;财务后勤部由袁某某任总监,财务人员为付某某(另案处理),主要负责各地传销团队领导人来公司考察的后勤保障以及发放会员购买的白酒;商学院由周某某(另案处理)任院长,程某甲(另案处理)任执行院长,李某丙、李某丁(均另案处理)任主持、程某乙(均另案处理)任文员,主要负责到各地开展招商会,推广和宣传“华夏传承”的传销模式;慈善部由谢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监,主要负责寻找受捐助对象;宣传部由曹某甲(另案处理)任总监,主要负责文稿策划等工作;技术部由蔺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监,技术部下设的客服和资金匹配部由王某甲任负责人,其中客服部由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刘某甲与苏某某、王某乙、晏某乙、朱某某、刘某乙、杨某某、陈某丙、唐某乙、赵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客服部、资金匹配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华夏传承”APP后台数据维护、资金匹配、客服处理等。七大传销团队的负责人分别是:众赢系统负责人为陈某乙,馨云系统负责人为田某某(另案处理),聚缘系统负责人为辛某某(另案处理),奇迹联盟系统负责人为程某甲,融合系统负责人为陈某丁(另案处理),明道系统负责人为曹某乙。苏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郑某某、张某某、丁某某、颜某某、蓝某某、赵某甲、姜某甲、江某某、戴某某(后十一人均另案处理)均为公司的高级会员,积极组织宣传、发展下线,扩展层级。

公司的收益方式是:“华夏传承”传销组织利用高息引诱他人注册会员进行所谓的“静态投资理财”,入会者以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进行注册成为会员,注册会员后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华夏币进行排单,排单7天为一轮,一轮利息为20%,利息的20%进入华夏商城进行消费;同时,“华夏传承”传销组织通过网络互助形式设定“动态领导奖”:直推1人为一级会员,投资上限为10000元,可获得下代会员投资额8%提成;直推3人且团队人数为10人以上,为二级会员,投资上限为15000元,可获得第二代会员投资额1%提成;直推7人为三级会员,投资上限为20000元,可获得第三代投资额3%提成;直推10人为四级会员,投资上限为25000元,可获得第四代投资额0.5%提成;直推15人且团队人数为200人以上,为无限代会员,投资上限为30000元,可获得无限代投资额0.1%提成,代与代之间可以获取领导奖提成,以此引诱会员发展下线层层抽取下线投资款获利。

2016年10月至案发,李某甲、陈某甲、程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曹某乙等人利用华厦传承创投有限公司开展“华夏传承”APP网络传销项目,以推销泸州老窖“大兴合”白酒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高息引诱他人进行投资注册成为其会员,组织团队会议、培训和对“华夏传承”APP平台进行维护,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经对“华夏传承”投资平台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数据资料和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9日被查询和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流水资料、网络交易方式进行司法审计,“华夏传承”投资平台数据资料共包含127400条会员信息,一共有71617名会员;一共进行了396461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是97794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李某戊等证人的证言,银行卡等物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架构图等电子数据,刘某甲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8年11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册拾玖卷,检察卷册壹卷。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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