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4********,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现住溆浦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6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溆浦县水东镇龙王江村9组,采取翻墙、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翻找半小时后,盗走一包纸巾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小凤

检察官助理:陈俭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光碟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