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看人玩扑克牌时,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刘某甲将徐某某鼻子、眼睛、牙齿等多处部位打伤。
2020年6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病历资料、治安调解协议书、营业执照、就医单据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文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临床)[2019]76号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9月18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〇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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