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1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机关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排班的问题与被害人刘某乙在大田县**厂**厂房门口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二人互相用手指对方并相互殴打,期间刘某甲用右手朝刘某乙左侧后腰位置殴打一拳,导致刘某乙L2、3左侧横突骨折。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大田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苏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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