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67********,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骅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9月01日09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黄骅市**工地因干活发生争执后,刘某甲给老板同案犯司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司某某来后,用铁棍将李某某胳膊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刘某甲用脚踹了李某某的腰部一下,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腰部的伤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同案犯司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申请、谅解书、赔偿协议、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检察官:张德锋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