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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担任“大娱互亨”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参与该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刘某甲等人通过在网络发布链接的形式发展下线,组织赌客在“大娱互亨”网络赌博平台以1元人民币换算成10分的方式进行“斗牛牛”、“推三公”、“炸金花”等形式的赌博。由刘某乙担任财务,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赌资,为赌客上下分结算,并通过设置相应比例,从赌客赢钱中抽成获利。经计算,刘某甲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刘某甲到案后,公安机关从其手机微信、支付宝账号中查获赌资1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020****。

2.移送卷宗5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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