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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淄博市张店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吸毒、容留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居住的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臧某某吸食冰毒三、四次。
2、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居住的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容留石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迎

检察官助理:陈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1895331****)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名单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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