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防城港海底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总管理师,户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担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防城港海底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总管理师的职务之便,冒用该公司的名义,于2019年12月中旬与南宁市卓硕钢管有限公司签订《钢板临采协议》(合同编号为FCG-WZ-003),采购Q235B钢板180吨,结算价格为人民币469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吨。2020年1月上旬,刘某甲向南宁市卓硕钢管有限公司提出继续采购Q235B钢板80吨,结算价格为4700元每吨。南宁卓硕钢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3日向刘某甲供货257.731吨,价值1210445.51元。后刘某甲将货物转卖给朱某某、李某某,所得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网络赌博。至案发,刘某甲支付南宁市卓硕钢管有限公司货款120000.00元,尚有1090445.51元无法支付。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同样的方式与徐州乾瑞物资贸易公司签订《钢材临采协议》(合同编号为FCG-WZ-009),采购规格型号为12-32mm 的热轧带肋钢筋960吨,8-10mm光圆钢筋40吨,采购单价分别为4100元、4235每吨。徐州乾瑞物资贸易公司自2020年5月13日至6月4日共向刘某甲供货669.136吨,价值2864296.56元。后刘某甲将货物转卖给朱某某及李某某联系的买家,所得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网络赌博。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临采协议、销售合同、对账单、钢材供应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珂
检察官助理:伍珍香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散页随文移送;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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