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帆梦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址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5日02时03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陕A****0的白色特斯拉牌小型轿车,沿明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光路凤城一路十字处,恰逢经开交警在此盘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甲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906****。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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