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且超速驾驶辽N****7号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刘某乙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新蔡线东100米处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停驶的辽D****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刘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乙无事故责任。经检验,刘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93.8mg/100ml。经鉴定,刘某乙右股骨干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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