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赤壁市**镇**村**组**号,现住赤壁市**办事处**路**湾摩托车修理店**楼出租屋。因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对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满,便头系画有日本国旗和“必胜”字样的白头巾,骑共享单车擅自窜至赤壁市**办事处的**路**国际门前处,用左手分别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旗角,然后用右手将扯下的旗角用打火机点燃,沿着挂国旗的旗杆将该处四根灯柱上斜插的八面国旗予以焚烧并逃跑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周某某、饶某某、贺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搜查、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及照片;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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