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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2000********,汉族,湖南省**学院学生,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镇**组,住桑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9时49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小轿车,车载刘某乙、张某某、谷某某共四人去桑某某城,车辆行使至**乡**村陈家湾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文某甲,文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安葬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六万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驾驶证、车辆相关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两张、土葬证明、证人刘某乙、张某某、谷某某、文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张杏林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16-1、16-2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图、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照片;

2.量刑情节证据: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安葬费用,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石常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住桑某某**镇**村,联系方式1517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家属文某乙,住桑某某**峪**湾**家园,联系方式1500744****。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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