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鲁BD****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与海兴路交叉口南侧路段处,与沿斑马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乙、于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乙颅脑损伤死亡,致被害人于某某颞骨粉碎性骨折、脑挫伤等,伤后出现脑受压的症状体征,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甲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肇事车辆鲁BD****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收到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支付部分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雪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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