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队**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1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S308线凤台县顾桥电厂大门前路段向东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邵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刮碰,致邵某某及乘车人刘某乙受伤,后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甲赔偿邵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3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卉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侯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队**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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