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2018年6月2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小区**楼**,2018年7月2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里**楼**门**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7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补查重报;本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某。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贾某某儿子谷某某与刘某乙儿子冯某某均系唐山市丰某某西实验小学学生,郝某某系该校老师。因谷某某与冯某某二人在校发生纠纷,班主任郝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召集双方家长组织调解,贾某某及与贾某某同去的陈某某与刘某乙在调解时发生争吵,刘某乙弟弟刘某甲在与其姐姐刘某乙通电话过程中得知这一情况,随即伙同李某某、钟某某来到西实验小学二楼会议室,刘某甲、李某某、钟某某三人对贾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并打中参与拉架的郝某某头部,过程中致贾某某左背部、双上肢挫伤,致陈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致郝某某头皮裂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贾某某、陈某某、郝某某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8年6月25日,刘某乙代被告人刘某甲给付被害人郝某某补偿款人民币11600元,郝某某对刘某甲予以谅解,并同时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和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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