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9********,回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沧州市海兴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姚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盐山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黄骅市**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渤海新区边防大队骅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2时30分许,在黄骅港**酒店,被害人孟某某在前台登记需要通过被告人高某某前方的位置时叫高某某让一让,高某某让位后无故岔开双腿用裆部对着孟某某将要站的位置,孟某某叫其再让一让时,高某某与孟某某发生争执。孟某某的对象刘某乙到场后双方发生争吵,高某某及朋友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上手对刘某乙、孟某某进行殴打,双方相互殴打中刘某甲用凳子将孟某某腰部砸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凳子一个;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3.证人毕某某、蒋某某、刘某乙、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姚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姚某某、刘某甲、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沧州市海兴县**乡**村**号,被告人姚某某现住盐山县**乡**村,被告人高某某现住黄骅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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