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通过百度贴吧、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出售鹦鹉的信息,先后向刘某丙(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出售鹦鹉共计9只。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乙在西安市**路**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从两人处查获收购后尚未出售的鹦鹉3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2只鹦鹉中,非洲灰鹦鹉6只、橙冠凤头鹦鹉2只、黄颈亚马逊鹦鹉1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金太阳锥尾鹦鹉1只、蓝黄金刚鹦鹉1只、蓝眼凤头鹦鹉1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
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刘某乙后,刘某乙打电话让刘某甲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派出所,接电话后刘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保护物种鹦鹉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余某、白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非法收购三只鹦鹉待售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2.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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